
地方产业园区一家40人规模的电镀企业收到了订货方的请求函。内容是要求逐项填写并寄回上月交付零部件的各工序耗电量和排放系数。这家公司没有能把计量器数据按工序拆分的系统,也没有专门负责这项工作的人力。请求函上写明的截止日期,是从订货方的信息披露日程倒推出来的。
欧洲的碳边境调节机制要求申报进口产品的内含排放量。欧洲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把包含供应链排放的报告定为义务,加利福尼亚州的气候信息披露法规同样要求大企业进行类似的核算。三项制度的共同点是,排放量核算的边界并不止于报告主体的围墙之内。大企业的范围三,是供应商范围一和范围二的合计值。
因此,目前的扶持方案设计混淆了监管对象和负担主体。承担法律义务的是披露企业,而实际上必须建立新测量体系的,是其下方数十个层级的供货企业。在预算集中于披露应对咨询和报告撰写的同时,生产数据所需的设备和人力拿不到钱。
相反的逻辑也很明确。扶持财源有限,因此先让出口比重大、影响力大的大企业具备应对能力更有效率。也有人期待,大企业建立起体系后,其方法论会向下传到供应商。
这是站得住脚的说明,但漏掉了一点。方法论向下传,计量器和人工费不会向下传。

向下传的是请求函。订货方的核算体系做得越精细,对供应商要求的数据项目就越多。扩大范围三核算范围的企业,其排放量汇总值比上年大幅跳升的现象就是证据。
并不是排放量本身增加了。因为此前没有计入的供应商排放开始进入账簿。
负担的性质也不同。对大企业来说这是报告成本,对供应商来说是维持交易的条件。交不出数据的企业不缴罚款,而是被排除出供应链。这就是监管效果在监管没有直接触及的地方运作得最为尖锐的原因。
这并不是说要让制度本身倒退。测量并公开排放量正在固化为国际贸易的前提。争论点在于由谁来承担测量成本。如果计量设备安装、分工序数据收集系统以及操作这些的人员所获得的扶持,没有得到与披露咨询同等的比重,结果是可以预见的。
需要关注的是扶持项目的分项分配。只要确认咨询和报告撰写分到多少、测量设备和人力分到多少的比例,就能看出政策把力气放在了哪里。监管施行日期会按企业规模推迟,请求函送达的时点不会推迟。产业园区那家40人企业,已经拿到了本月的截止日期。
